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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监督责任需要破除哪些认识误区?

    党的十八大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这标志着我们党对党风廉政建设规律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但是各级纪委要真正把监督责任落到实处,还有很多工作需要加强,尤其在认识上还有几个误区需要引起高度警惕并坚决破除。

    破除党委主体责任与纪委无关的认识误区

    过去,提起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少人甚至党组织一把手都认为这是纪委的事,纪委也觉得自己包打天下理所当然。党的十八大分类提出“两个责任”后,各级纪委立行立改,强力推进纪检体制改革,坚持“三转”并不断深化。然而,也有一些纪检干部没有准确把握“两个责任”的内在关系,对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盲目一刀切,认为党风廉政建设是党委的事,党委才是工作主体。因此,对党委安排的一些关系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方面的工作,心理上抵触,行动上推诿,担心别人说自己越俎代庖、“三转”不到位,不想也不愿参与其中。这明显是一种认识误区。

    党章第四十四条规定了纪委的三大任务和五项经常性工作,明确指出纪委应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说明纪委协助党委抓好主体责任落实是党章规定的既定之责。《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四条提出“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这明确了纪委负有组织协调的责任。

    破除纪委只有监督责任的认识误区

    纪委是党内监督专门机关,作为监督的主体,各级纪委应坚决主动地落实监督责任。然而,一些基层纪检干部在聚焦主业过程中,往往忽视了本级纪委也是一级党的组织,作为一级党的组织,相应地承担着一级党组织应有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因此,对本级纪委的主体责任认识不到位,落实不力。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各级党委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各级纪委及其领导班子成员,也应该和其他单位的党委(党组)一样,按照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总体部署,落实好本级纪委的主体责任,制定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清单,细化领导班子、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成员的主体责任清单。各级纪委主要负责人作为所在党组织第一责任人也要认真履行职责,督促班子成员落实主体责任;领导班子成员也应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加强对职责范围内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主体责任是党章赋予各级党组织的政治责任。如果各级纪委领导班子及其班子成员对本级纪委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落实,发现问题不解决,敷衍塞责、不抓不管,造成不良后果和恶劣影响的,依照规定同样要追究主体责任。

    破除纪委只能监督下级的认识误区

    纪委都是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的,纪委的人、财、物都得依靠同级党委的支持。这样,纪委对同级党委、纪委书记对同级党委书记的监督相对处于弱势。加上同级党委及其班子成员的管理权限在上级党委,一些基层纪委认为自己无权限、无办法对同级党委及其班子成员进行监督,加之实施同级监督缺乏程序性的硬性要求,因此,一些地方纪委往往忽视对同级党委及其班子成员,特别是对一把手这个“关键少数”的监督,更多重视的是对下级党委(党组)和本级管理干部开展监督。这同样是一种认识误区。

    在现行“双重领导”体制下,同级党委与纪委属于一种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也是一种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近两年,中央纪委在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方面做出了很多探索,不断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确立了“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的工作机制,大大增强了纪委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展示了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强决心。对此,各级纪委必须保持清醒认识和牢固定力,主动跟进,积极探索,在坚持党章原教旨的前提下,摸着石头过河,尝试从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监督和约束机制、加快改进监督方式等方面,探索对同级党委特别是一把手这个“关键少数”实施监督的有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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